28.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 重大误解的行为
2) 显失公平的行为
3)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4) 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种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3)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4) 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30. 催告权: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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