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①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②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二】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①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②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过失。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一】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二】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法定补偿义务(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定情形:①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3条)。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或不受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四】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五】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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