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归纳(2016年)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知识点归纳,在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森林、环境破坏日益严重,毒品类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司法考试网已经为你归纳好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考点

  1、盗伐林木罪的考点总结如下:(1)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入罪的标准是“2-5 立方米”;(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以毁坏的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则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毒品类犯罪的考点

  1、贩卖毒品罪:(1) “贩卖”,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出售、为出售而购买、居间介绍买卖”三种行为;(2)本罪的成立虽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也必须是有偿提供的行为;(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实际交付给对方;(4)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成立贩卖毒品罪一罪,事后不可罚。

  2、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就同一种毒品而言,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要比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大,但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毒品罪也负责;(2)本罪的既遂标准,需注意几个细节: ① 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本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②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以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标准,否则即为本罪的未遂。

  3、根据刑法第 155 条的规定,如下间接走私毒品的行为,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入与输出毒品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即, “第一手购买毒品”的,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4、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进而禁止人们利用特定物品侵害法益,而非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有关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该毒品。甲在发现毒品后并没有继续支配、控制毒品,故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5、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 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6、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本案中,乙既是走私毒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钱某既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实行犯,又是走私毒品罪的帮助犯。因此,乙与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7、几个零星的总结:(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系间接正犯。乙虽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由于其客观上卖的是头痛粉,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因此无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5)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6)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7)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8)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9)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10)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1)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8、几个零星的总结:(1)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托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则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论处;(3)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必须是为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不能为自己;(5)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变化的行为,也成立运输毒品罪; (6)为自己吸食而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如果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7)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对毒品数量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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