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某、郭某 6000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为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

  【答案 】 1.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的拘禁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首先,张某与郭某对实施犯罪事先进行了商定,后又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可见,张某与郭某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再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最后,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

  2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罪。首先,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再次,陈某“索债”不成,将陈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法理分析 】 1 。我国刑法典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张某和郭某为了向赵某索取债务。事先进行了商定,双方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其后,张某和郭某按照商定的意思,将赵某的女儿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后又将 A 卖给了陈。在这整个犯罪进程中,张某和郭某一直保持着犯罪意思的联络,并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所以,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38 条的规定,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和郭某将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非法剥夺 A 的人身自由达 20 多天,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需要注意,张某和郭某非法拘禁 A 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首先,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非法拘禁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是为了从赵某处拿回本应该属于自己所有的 6000 元报酬,他们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赵某财物的目的,在客体上,也没有侵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只能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根据刑法典第 240 条的规定,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拐卖妇女罪。题中,张某和郭某在索取报酬未果的情况下,商定并将 A 以 6000 元出卖给陈某。显然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牲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 240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当适用较重一级的量刑幅度,即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拐卖妇女罪的从重情节。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 A ,就属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帮此,对郭某奸淫 A 的行为不能另定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只能定拐卖妇女罪并适用较重的量刑幅度。不过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犯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因为张某和郭某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仅限于拐卖 A ,而没有奸淫 A 的内容,所以,郭某擅自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的奸淫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该行为也只能由郭某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刑法典第 241 条的规定 , 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所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而题中,陈某收买 A 是想与 A 结为夫妻,并不是为了再出卖。不过,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根据刑法典第 241 条第 6 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买回 A 后,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根据刑法典第 241 条第 3 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当依照刑法典第 238 条的规定,对陈某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处罚。又据刑法第 4 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且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陈某构成收买补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陈某“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典第 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陈某想从张某处要回其先前所付的 6000 元,看似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际上,由于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所以,其所支付给张某的 6000 不论对陈某还是张某而言,都是非法财产,即陈某无权从张某处要回其所支付的 6000 元。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擅自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盗窃行为。

  【答题技巧 】 解答本题需要考生熟练识记和掌握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法条文,明了在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如奸淫被害人等)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罪数关系。此外,还应当能够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深刻理解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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