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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罪,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某、郭某 6000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为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

  【答案 】 1.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的拘禁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首先,张某与郭某对实施犯罪事先进行了商定,后又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可见,张某与郭某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再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最后,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

  2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罪。首先,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再次,陈某“索债”不成,将陈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法理分析 】 1 。我国刑法典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张某和郭某为了向赵某索取债务。事先进行了商定,双方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其后,张某和郭某按照商定的意思,将赵某的女儿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后又将 A 卖给了陈。在这整个犯罪进程中,张某和郭某一直保持着犯罪意思的联络,并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所以,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38 条的规定,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和郭某将 A 骗出,并扣押于外地,非法剥夺 A 的人身自由达 20 多天,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需要注意,张某和郭某非法拘禁 A 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首先,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拐卖妇女,关于拐卖妇女的案例相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也有听闻过,那么面对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分析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可以不追究责任。依照刑法第241条第...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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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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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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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便是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当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那么你便能够很好地将案例分析出来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拐卖儿童罪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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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的人贩子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
  星期六早上,陈明独自一人去奶奶家,刚走出家门不久,他忽然听见有人在身后呼唤他的名字,他忙转身,看到一位陌生的叔叔。这位叔叔说:“是陈明吧,不用害怕,我是你妈妈的一个朋友,她让我陪你一起去你奶奶家。”陈明听了之后,虽然脸上没有了紧张的神情,可在心里时时刻刻提防着这位陌生的叔叔。

  在路上,陈明和叔叔讨论了学习上的问题和一些有趣的课外书。可心里还时不时地想着:不要轻易相信这个叔叔。于是,陈明以上厕所为由,离开了这位叔叔,陈明给妈妈打了个电话,陈明说:“妈妈,您有没有让一个叔叔陪我一起去奶奶家?”妈妈好奇地说:“没有啊,怎么啦?是不是有一位叔叔跟着你啊?他会不会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不行,我得去找你,你现在在哪儿?”陈明说出了自己的所在地点,告诉妈妈快点儿。妈妈火速赶到,看到了那个叔叔,拨打了110,警察来了,把这个人捉了起来。陈明一下子扑到妈妈怀里,妈妈也紧抱着陈明。

  经过这场风波后,妈妈称赞陈明是一个聪明的孩子,不会随便相信陌生人。就连警察局的警察都不由得赞叹这回陈明帮了他们一个忙,这个人正是那个电视上天天播放的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说陈明是一个聪明的孩子,遇事会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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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你知道要如何解决吗?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裁判要旨

  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04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较慢,三人离开橡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三人在收胶水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当联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经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2004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怀疑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840元。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争议。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枪支,而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对此能不能视为是“持枪抢劫”?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在于该行为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正常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持枪抢劫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尽管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使用枪支,但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同样具有“持枪抢劫”所特有的危害性和目的性。如果不以“持枪抢劫”论,则无疑放纵了行为人对国家枪支管理正常秩序的侵犯,也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转化型抢劫犯罪各个阶段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蒋明汉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是与他们先前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相牵连的,使用枪支对...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04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较慢,三人离开橡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三人在收胶水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当联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经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2004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怀疑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840元。法律 教育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争议。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枪支,而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对此能不能视为是“持枪抢劫”?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在于该行为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正常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持枪抢劫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尽管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使用枪支,但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同样具有“持枪抢劫”所特有的危害性和目的性。如果不以“持枪抢劫”论,则无疑放纵了行为人对国家枪支管理正常秩序的侵犯,也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转化型抢劫犯罪各个阶段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蒋明汉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是与他们先前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相牵连的,使用枪支对抓捕人员进行威胁既是他们为...

小学生演讲稿:不要拐卖儿童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黄智华,今年六年级,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请不要拐卖儿童。
我现在也是一个小孩,我能清楚的感觉到,一个孩子,如果离开了妈妈,那孩子是多么难过痛苦,而你们,曾也是一个孩子,如果你们离开了自己的父母,你们会开心吗?如果把你卖给另外一家,你会开心吗?……,我想,你们一定不会开心吧!你们的心不坏,但不要为了钱,而破碎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你们也要想想,那些孩子的父母,如果他们失去孩子!他们会开心吗?他们会不寻找自己的孩子吗?他们能不着急吗?我想你们也会体会到的。
虽然,你们以前的本性不坏,但你们的所作所为令我们非常痛恨,我们为那些被拐卖的孩子感到可怜,为那些孩子的父母感到伤心,你们难道没有一点同情心吗?
当我在电视上看到警察叔叔发现那些孩子,并且把他们解救出来,但他们且是伤痕累累,你们想想,他们还这么小,就受着这种痛苦!如果换成你们,你们会开心吗?俗话说:“天下最容易受伤的是孩子!”你们在他们美好的童年里,留下了永远抹不掉的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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