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
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代理、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在福建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三、拟在福建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应当是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境内,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教育、咨询或中介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教育服务性机构。
⒉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⒊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工作人员中应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高等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⒋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⒍委托福建省教育厅监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保证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四、申办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⒉申办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⒊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福建省的,还需提交在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⒋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法人资格证明;
⒌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⒍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⒎中介服务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⒏中介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⒐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拟到本省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⒑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教育部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我省九家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五、申办受理和资格审核
⒈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受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经省教育厅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织专家评议,由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⒉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福建省从事任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⒊通过资格认可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向由省教育厅指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保证金,凭保证金存款证明到省教育厅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六、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运营
⒈已领取载明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福建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范围内自主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⑴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⑵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⑶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⑸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⑹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代表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⑵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⑶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⑷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可能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事项,并统一编号。
⒌获得《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⒍ 获得允许在福建省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理。如有邀请外籍人士参加的留学推介会,推介会在中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召开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批准;推介会跨设区市召开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⒎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⒏《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并由设区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福建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须停止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⒐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在收到注销或撤销资格认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经营风险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 在接到关于《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省教育厅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⒉ 保证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保证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⒊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60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保证金及其利息。
八、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省教育厅依法对福建省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1月至3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厅审核后予以出具年审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出国留学网 https://m.liuxue86.com年审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据等。
⒉建立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托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守信和失信。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执业人员信用,分为良好和不良。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福建省教育厅将通报福建省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⒋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事项,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并处中介组织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同时予以公告,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不再延期:
⑴中介服务机构动用保证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⑵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
⑶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⒌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