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和分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法理学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和分类
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所谓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
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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