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立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的划分。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3.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