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六、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
1 、行政立法: 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包括:(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2) 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行政立法的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的,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所以,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共同构成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 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
(3) 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1)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
(2)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
(3) 行政立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 、行政立法权限: 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事项、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为防止行政立法权限的滥用,必须遵循以下若干基本原则:
(1) 法律优先原则: 在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必须处于最高位阶,最优地位,其他法律规范必须与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也就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2) 法律保留原则: 是社会生活中某些最重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无权规定,这是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最重要的问题上的决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3 、行政立法体制: 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结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关系。从纵向来说,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立法机关层级体系;从横向来说,国务院各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同一层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是同一层次。
4 、行政立法程序: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
行政立法程序的阶段:
(1) 立项: 是决定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程序;
(2) 起草: 是形成行政立法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
(3) 审查: 是对行政立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草案及对草案的说明程序;
(4) 决定和公布: 决定是审议行政立法草案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公布是将决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序;
(5) 备案和解释
5 、行政立法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3)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6 、行政规范: 指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 制定主体;(2)制定程序;(3)行政规范的名称;(4)行为性质。
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3)制定程序不同。
分类:
(1)以制定主体为标准: A、享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B、不享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C、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行政规范。
(2)以行政规范的内容为标准: A、创制性文件;B、解释性文件;C、指导性文件。
(3)以行政规范适用范围为标准: A、外部行政规范;B、内部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的作用:
(1) 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法制工作;
(2)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 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4) 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存在的问题与监督:
(1) 问题:A、制定主体混乱;B、越权情况严重;C、违法违规情况很多;D、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E、制定程序不规范。
(2) 监督:A、内部监督,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方式有: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
B 、外部监督,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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