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行政诉讼栏目,提供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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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你复习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起来看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知识,其中行政法内容属于常考科目,在备考过程中很多考生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知识点把握不准确,容易混淆,在此,专门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解释,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详细讲解】

  通过概念我们可以总结一个思路,即当官的处罚了某一个老百姓,这个老百姓不服,认为当官的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这个老百姓就要开始进行维权。

  这是这两个知识点的相同思路,那么他们的区别在哪呢?具体举例子来看,区公安局对老王罚款500元,老王不服,认为区公安局不该罚他钱,于是老王就开始维权了。那么老王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老王能不能找其他区的公安局给评评理呢?不可以。因为都是区公安局,不能够互相干涉。那么老王应该找谁呢?当然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说的通俗一些就是区公安局的爹,只有爹才能管自己的儿子。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有两个,即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具体找谁由老王决定。假如说老王向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给评评理,那么市公安局接受申请后,就得审查一下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市公安局认为区公安局就应该罚老王500元,即维持了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那么老王此时又该怎么做呢?老王心里可能会想,他们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局正好是上下级的关系,官官相护。所以自己下定决心,要找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关解决,于是老王就找到了法院,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发现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做出了撤销公安局处罚的判决,最终维护了老王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发现,区公安局处罚老王,老王不服,老王有两条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找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二是找法院解决。大家注意,找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我们就称为行政复议,就理解成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再审议一下,即为行政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就称为复议机关。如果找法院,即老王将行政机关告上法院,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民告官,就称为行政诉讼。所以主要看老百姓找谁,找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找法院告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

  三、经典试题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区基层法院

  B.市建材工业局

  C.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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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入分析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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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域管辖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入分析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入分析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特殊的地域管辖,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地域管辖是重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和民事诉讼一样,一般的行政案件中应该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例如:甲家住A地,在B地开车时被B地公安局因超速行驶被罚款500元,甲不服,此时甲应该选择B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应该由()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A.原告

  B.被告

  C.原告或被告

  D.原告和被告

  答案:B。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此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度一般,学员只需简单掌握即可。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张三家住甲市A县,工作在甲市B县,由于在甲市C县贩卖盗版光盘,被甲市C县工商局在突击检查中处罚2000元,张三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向甲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甲市工商局经过审查之后做出罚款1500元的复议决定,但张三仍然认为处罚过重,不服,欲起诉,请问张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

  A. 甲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

  B. A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

  C. B县工商局所在地

  D. C县工商局所在地

  答案:AD。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张三出生在A地,工作在B地,生活在C地已经满两年了,有次去D地出差被D地卫生局怀疑感染H7N5病毒被强制隔离在E地,张三对强制隔离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张三可以选择的法院是()

  A. A地法院

  B. B地法院

  C. C地法院

  D. D地法院

  E. E地法院

  答案:ACDE。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张三家住北京市西城区,但是在海淀区有一座房子,北京市城建部门认为此房是违章建筑,要求张三拆除,张三不拆,城建部门派人强拆,张三认为城建部门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欲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则这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A. 西城区所在地法院

  B. 海淀区所在地法院

  C.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D. 西城区或者海淀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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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汇总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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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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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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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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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条件是“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与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相比,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增加了法院财产保全的情形,即在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

  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对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形,所以,行政诉讼中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体现为对原告的保护。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处于法院审查阶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并不正当也不合理。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就具有合理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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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因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程序变化作出了以下规定:

  1.被诉行政机关既可以在第一审期间也可以在第二审期间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诉讼结束。(2)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不过,因被诉行政机关曾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过改变,在判决时法院应注意判决形式。在一审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非撤销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维持判决。(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在第二审和再审中,应当予以参照。

  4.当事人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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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下位法),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个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案中的实体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作出了说明,内容如下:

  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此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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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尚缺乏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而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即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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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规则体系,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按照WTO规则办事,确保WTO规则在我国得以实施。毫无疑问,WTO规则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具有影响力,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时是否能直接适用WTO规则。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方式实施WTO协定。同时,该报告第68条指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将及时颁布,以在相关的时限内完全履行中国的承诺。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此种时限内不能到位,主管机关仍然履行中国按照WTO协定和议定书承担的义务。据此,wrro规则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包括两个方面:

  1.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这意味者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按照经过转化的相关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排除了WTO规则的直接适用力。不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原则,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

  2.特殊情况下。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这一特殊情况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内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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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可以要求听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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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可以要求听证情形

  可以要求听证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所以这里就是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而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并非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许可,所以不涉及听证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中,涉及听证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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