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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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概述

  1、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特征:(1)行政机关的国家性;

  (2)行政机关的执行性;

  (3)行政职权来源的特殊性;

  (4)组织体系上的统一性和层次性;

  (5)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常性。

  2、行政机关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许可权;(7)行政确认权;(8)行政检查权;(9)行政给付权;(10)行政征收、征用权;(11)行政司法权。

  3、行政机关的职责:(1)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2)合理行政义务;(3)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务;(5)赔偿与补偿的义务。

  4、行政机关组织法:广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确定和运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等;狭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宏观上整体确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等内容。

  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法所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法律保留原则:是由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派生而来的行政法原则,是指有关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应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

  (3)精简和效率原则:所谓精简,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应符合组织目标和职能需要,即精兵简政;所谓效率,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符合成本与效益之比的经济原理,能以最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获取最大限度的行政效率。

  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3)行政机关的职权;

  (4)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5)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7、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一个纵横交错、关系复杂的完整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另外,还有特殊类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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