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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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1)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②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决定主体

  作出酌定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1.公安机关的制约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救济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如果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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