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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看点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更加严格限制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成为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如何看待这一规定?侦查机关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相关人士。
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监视居住根据执行的地点不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另一种是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内进行。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指定居所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这次刑诉法修订中将其作为单独一款明确规定,从保护家属知情权角度而言是一次重要进步。”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杜娟开门见山地说。
实践中,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让很多人对侦查机关产生了不满。
“以前,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沈霞对此并不讳言,“几年前有一起案子,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家属迟迟得不到通知,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人失踪了。”
按照杜娟的解释,现行的刑诉法考虑到监视居住多在犯罪嫌疑人固定住所实施,认为没有必要再作出通知家属的规定,因此忽略了对在指定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家属知情权的保护。这也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部门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通知家属。
此外,现行刑诉法中关于在指定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办案机关常常以有碍侦查为理由将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放在指定的住所内执行,甚至指定在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内进行,严重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则明确,只有符合“无固定住处的”条件的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沈霞看来,这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问题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办案观念必须转变
沈霞介绍,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常州市公安机关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2010年开始,常州市公安局由法制支队牵头建立起了执法规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要求防止滥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允许律师会见。
“在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是顶着巨大的压力,很多人对此不理解。”沈霞已记不清开了多少次“恳谈会”,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
事实说明了一切。经过几年的规范化建设,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例,常州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数字连续下降:2010年比2009年下降30%,年比例2010年下降76%。而案件的批捕率却在上升:年批捕率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
杜娟则告诉记者,刑诉法修改前,关于监视居住人员“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内容,已现于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但实际执法中,仍发生了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甚至还有非正常死亡事件。
为了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从2009年起,辽宁省公安厅全面开展执法场所规范设置工作,建成了全省执法视频监控系统,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全省所有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进行24小时即时监督检查,避免在羁押、办案场所内执行监视居住等问题的发生。
辽宁省公安厅还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各类案件实行审核把关,特别是将是否依法履行家属告知义务等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环节,作为重点审核内容,有效杜绝了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问题的发生。
对规范执法要求更高
新刑诉法的出台无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执法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公安机关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证据等落后的执法观念,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牺牲法律的尊严换取工作成效,不得借以‘特殊需要’变通法律的严格执行,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杜娟坦言。
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以“有碍侦查”作为在指定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的条件严格限制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范围之内,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我们要进一步通过制度规范落实刑诉法的新规定,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及时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等。”杜娟说。
专家点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觉得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有进步。现行刑诉法就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在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属,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与之前相比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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