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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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布开庭、案由,由审判长宣布

(二)法庭调查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5、调取新的证据。

6、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三)法庭辩论顺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并应该秘密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疑难、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4、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宣判

宣判可以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以被处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的决定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当事人对此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八)法庭笔录

1、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例1】(2008-2-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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