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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看点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予以明确。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检正在起草相关文件,将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就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修改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全面出庭弥补监督缺位
此前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在最高检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显示,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率不到3%,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到40%左右。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又不到庭支持公诉,不符合诉讼规律。出庭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平台,大量公诉案件不出庭,也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王军直言不讳。
早在2010年,最高检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和社会较为关注的重要案件,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必须出庭。对有律师、辩护人出庭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被害人要求出庭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应尽可能派员出庭。
在这一改革的先行者、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看来,公诉人出庭时,通过观察和记录庭审情况,能够了解和掌握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情形,弥补了以前对简易审庭审活动的监督缺位。
据统计,成都市检察机关公诉人全面出庭后,对简易审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的比例为94.1%,避免了公诉人因不出庭必须依赖于事后对判决进行书面审查而带来的滞后和拖延,实现了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王军说,新刑诉法更好地契合了诉讼规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也强化了法律监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相对固定人员办简易案
去年以来,在最高检的推动下,四川、贵州、江苏、广西、上海等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改革。
成都市检法两院会签了《关于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试行意见》,对简易程序的启动、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基本原则、方式、庭审程序的简要设计等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相对集中移送、法院相对集中审理,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王军曾观摩了10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公诉人到庭,最快的一个案子17分钟就审理完了,最慢的也只用了29分钟。
王军认为,如果集中审理,半天可以审很多案件。相对固定办案组、办案人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相关出庭意见可以简化,办案效率将大大提升。
在先行改革中,王军也发现,各地检察院普遍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不知如何简、简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不一样的程序规范效率效果都不同。
“目前,最高检正在通过调研梳理出简易程序公诉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规范。”王军说。
亟需增配人员应对增势
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对人均办案在50件以上,尤其是100件以上的检察机关来讲,办案人员将面临较大压力。
王军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一年提起公诉案件在4000件以上,如按50%适用简易程序算,公诉人全部出庭工作量显而易见会增加。
王军透露,在最高检正在起草的相关文件中将明确提出,要在完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等措施,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成都市检察机关试点转为全部出庭后,也一度面临办案人员工作量剧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难题。成都市两级检察院在人、财、物资源的配备上均向公诉部门倾斜。截至目前,两级院公诉部门新增人员84人,其中90%以上有司法执业资格。同时,有11个基层院公诉部门配备协助人员33人,极大地补强了公诉力量。
专家点评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设置简易程序,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既可以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又可以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复杂的案件中去。
科学合理、简繁得当、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审理方式,是简易程序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将有效弥补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未派员出庭,导致主审法官身兼控诉、审判两任,既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也影响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缺憾。
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上图为武汉检方派员出席一起简易程序公诉案。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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