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例1」「-2-29」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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