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拘传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拘传”,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刑事诉讼中拘传与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区别

  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民事拘传。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此要排除两种情况:

  1、讯问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

  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拘传的程序和期限

  1、必须出示相关手续;

  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4、执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也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这里应该注意:公检法3家都有决定并且有执行权的只有拘传一种,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另外,公安机关还对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同时享有决定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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