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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宏观上,先控诉方提请证人等,或者出示、宣读证据,后辩护方。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注意:检察官(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两次“首先发言”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言。该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实行缺席审判。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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