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立案”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报案或举报,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控告和举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报案则往往只知道案件发生,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
总结: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谁时叫报案,知道是谁时叫控告;管闲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谁)举报,不知加害人的也叫报案。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并且公诉和自诉都应该遵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15条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四、立案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线索,应转交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受理。
2、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都应当先接受并进行登记,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是权利也是义务。
五、立案监督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刑诉法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例1】(2009-2-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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