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重难点: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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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第2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包括下列哪几项?

  A.设立选举组织  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答案:ABD.  A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该项正确。B项也是直接选举的必要步骤。C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D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材是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放在一起论述,但两者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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