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2016招生章程已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相应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本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院在相应省招生计划的105%,专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院在相应省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各省招生办在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zs.cssf.cn。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师范专业的学生凡毕业后到县以下公立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三年制专科生一次性发放1800元、四年制本科生一次性发放2400元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2%以上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学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竞赛获奖、精神文明或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3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特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分学期缴纳学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

  联系单位: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731-84036198(传真0731-84036197)。

  网址:http://www.cssf.cn

  邮箱:cssf1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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