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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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
1.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各级政府对下列区域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3.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4.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环境监测
1.国家环保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2.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省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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