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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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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