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考试重点: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为本节的高频考点,值得重视。此外,承揽合同的认定、承揽 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分,也应掌握。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51 条、第 253-254 条、第 256-257 条、第 259 条、第 261 条、第 263-265
条、第 267-2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
一、概念:
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 揽 人 义 务 | ①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同时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特别注意:如果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②共同承揽人的特殊义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定 作 人 义 务 | ①支付报酬义务 →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 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赔偿义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司法考试报名 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