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热频考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热频考点精讲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热门知识点归纳解读,欢迎广大考生参阅。

  无偿划拨

  【内容导航】:

  1.使用期限

  2.无偿划拨+转让

  3.无偿划拨+抵押

  4.无偿划拨+出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偿出让

  【内容导航】:

  1.有偿出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精心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问题详解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及科目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搭配及复习攻略汇总


注会会计考点 注会会计真题 注会会计题库 注会备考辅导 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会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