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要考点栏目,提供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要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整理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点:

  本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点内容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点: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点内容讲解: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这两处区别在于“6个月”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而“1年”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精心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问题详解

  

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要考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更多资讯敬请关注出国留学网栏目!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

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要考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点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备考过程中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

内容

保证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2005年综合题)

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出国留学问为您整理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 身体受到伤害;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 可撤销合同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 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考点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考点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出国留学网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知识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 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

  比例篇: 比例 要点

  0.1% (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 0.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 0.1%支付赔偿金

  0.5% (1) 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 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 外汇8%

  9% (1) 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9%

  10% (1) 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 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 10%

  (6)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 按税后利润的5%-10...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