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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相关要求,我会正在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为保障过渡期内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会发布了关于过渡期内落实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对于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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