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小结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分享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小结,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顺利通过。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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