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分类,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对比,希望对考生们复习能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6注册会计师零基础考生考试攻略

  

高效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到底有多大


注会会计考点 注会会计真题 注会会计题库 注会备考辅导 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会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