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无效民事行为栏目,提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无效民事行为属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在其行为要件不变之前提下,不具备任何生效的可能。但从实务中发生的事例看,这一结论并不完全合于民事活动的真实状况。例如,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而未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只要承租人不以诉讼方式提请法院作出这一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却是有效的。结合该例,显然能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此种判断又难免造成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性质上的混乱。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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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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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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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 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 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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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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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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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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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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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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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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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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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无效民事行为”,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宪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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