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法令。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并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对村里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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