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们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商法之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希望对网友们能有所帮助,欢迎考生们前来借鉴学习。
证券法
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国际竞争的加剧,西方经济生活又出现了自由主义的趋势,为吸引国际游资,各国纷纷调整和修改原有证券法律制度。这一系列改革,使得西方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有了以下方面的新发展:
(1)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金融防火墙”被拆除
所谓金融防火墙实际上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30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随着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分业制度反而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因此,在1986年和1996年,英国和日本分别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现了两者的混业经营。
(2)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一披游资。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因此,英国、美国和日本等纷纷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3)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这是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法宝。
(4)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前者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更为宽松。而后者则是指完善充实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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