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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备考知识:司法审查方式
司法审查方式。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如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有无司法审查权,绝大多数国家是没有的,往往要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去解决。
在美国,这里的情况是特别的。法院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范既有疑问权,又有判断权。
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体制下,普通法院有权对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作出判断,如果认为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
绝大多数国家则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或是宪法法院等特定机构来行使司法审查权。如法国,法院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既没有疑问权也无判断权。只有宪法委员会才能行使该权利。
在德国,法院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有疑问权,但无判断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何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有疑问,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由宪法法院行使审查权。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律规范违反宪法时,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
我国是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体制的国家,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规范的审查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立法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汉条例和间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可见,在我国,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何认为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裁定中止诉讼,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对于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问题,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也没有司法审查的实践。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是违反宪法规范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来对案件作出裁决,在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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