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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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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是凡是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下面两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结婚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的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A、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

  B、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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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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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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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回避法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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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07)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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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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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法律敎育网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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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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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点:城乡规划的实施

  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划拨用地的规划许可 F37

  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用地的规划许可F38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后果 F39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F40

  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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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辅导: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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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要点

  商经法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一)司考商经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 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 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 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 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 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 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03年第 90题和2002年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 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 义。

  (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公司法。公司法中的 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 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 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司考名 师提醒,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 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 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教育网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 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 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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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备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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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卷一考察科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试题中占有较大比重,如单选题的前五道全部都是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外,卷四第一道简答题更是直接考察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悟。该科目的总分达到了25分,俨然成为司法考试新贵;

  《法理学》一科考了7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加上卷四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分为48分;

  《法制史》依旧是考查分数最少的科目,共考了5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11分;

  《宪法》考了6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2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22分。;

  《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年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三国法”方面;

  《国际法》考了4道单选题、2道多选题、1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10分;《国际私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国际经济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三国法”合计考查44分,与往年分值基本持平;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考查了4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计10分,是司法考试中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

  2、试卷二考察科目。

  《刑法》客观题考了20道单选题、15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8分;

  《刑事诉讼法》客观题考查18道单选题、14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2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客观题考查12道单选、11道多选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0分。

  3、试卷三考察科目。

  《民法》考查了24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70分,考查分值为各科之最;

  《商法》考查了10道单选题、9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34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商法》的案例题继2008年之后,不再列入卷四进行考察,所以分值与去年的28分相比,没有太大增长。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共考查16道单选题、11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6分。

  4、试卷四考察科目。

  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该卷的考察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简答题20分、《法理学》简答题25分、《刑法》案例22分、《刑事诉讼法》案例21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20分、《民法》案例22分和《仲裁法》案例20分。综上所诉,结合各考察科目客观题部分,《刑法》总分80分、《刑诉法》总分73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分60分、《民法》总分92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共66分,与往年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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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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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H、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程序:

  A.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B.代理人: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D.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2、离婚事由

  (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为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A.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a、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b、现役军人的...

与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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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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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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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 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 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 得税法。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 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 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收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 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 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基本形式。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 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税法责任是税收 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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