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二卷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解析
1 自诉案件一般应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人也可以提出,下列由被害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诉讼不合法的是:
A. 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其近亲属代为告诉
B.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C. 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告诉
D. 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代为告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0条的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由此可知A项中被害人自己不愿告诉,而他人代为告诉违背了自诉案件的立法精神。依题意当选。
2 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是?
A.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处理
B. 某区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乙某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立即撤销该案
C. 某县人民法院对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丙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丙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某县人民法院宣告丙某无罪
D. 某侵占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丁某撤回告诉,法院依法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5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知B项属于(一)项规定的情形,且处于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同样A项也处于侦查阶段,不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是撤销案件。C项的情形,法院对其宣告无罪的处理是正确的。D项属于上述规定第四种情形,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故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依题意,A项当选。
3 傅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下列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 询问证人杨某与田某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B. 询问证人张某的地点不符合规定
C.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程某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
D.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李某与赵某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A项正确。
该规定第1绦:汪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BCD项错误。
4 王某擅自在禁渔期捕鱼,在捕捞过程中,被某渔政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13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47、48条又规定了相应的当场收缴罚款程序:“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题干中涉及的正是上述两个当场处罚程序。
关于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依《行政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故本题C项正确,当选。
5 《刑法》第l71条第l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 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是似币才能构成犯罪。刑法为了强调运输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便对运输作了注意 规定。认为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的说法,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根据前述理由,既然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 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自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犯罪对象是假币。故B项正确。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 罪,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该条中刑法没有限制故意犯罪的具体形式,从通常法理及常识判断,运输假币罪同样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犯罪对象可能是假币。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 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 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所以,D项 说法不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关于故意犯罪的 ‘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但这并不表示其他 没有规定“明知”的就不需要明知。例如,嫖宿****罪仍需明知对方是****,盗窃枪支罪仍需明知所盗 物为枪支。
6 一艘悬挂着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韩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德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韩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乙某被谋杀案我国没有属地管辖权
B. 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因此,适用管辖权的根据是属地原则。故D项当选。
7 元某抢夺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又发现元某除了抢夺行为,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A. 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B.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4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陉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佻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B项当选。
8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l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人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人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抢劫罪和绑架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本题考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考生可以据此进行判断。当然,考生也可以抓住二者实质区分点进行判断,绑架罪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故C项当选。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钱,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以人质为交换条件”的特征,不成立绑架罪。故BD项不当选。甲对乙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被抢劫罪评价,不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排除A项。
9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是否成立防卫过当不是以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为判断标准的,而首先是以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为标准的。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表现之一,而不是独立于正当防卫之外的。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拟制规定。换言之,特殊防卫也应该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所以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如果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致使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 《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分则第4章“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范围,只要是有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不法损害的场合,都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暴力是针对人身的,当然可以对其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故B项错误。损害自己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自损行为,如果仅涉及自己的利益,则不受刑法评价。但如果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构成放火罪。故C项正确。律师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义务冲突。义务冲突的情形下,行为人必须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义务冲突不同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情形下,避险人可以什么都不做。D项错误。
10 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刘某阐述了其邻居赵某曾亲眼目睹被告人张某开车撞人后逃逸的情况,则刘某的证言不属于:
A. 言词证据
B. 有罪证据
C. 间接证据
D. 传来证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言语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进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谁据。鉴定意见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意见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是通过书面意见来表达的鉴定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或痕迹以及以其内容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都属于实物怔据。其言论属于言词证据,故A项不选。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案件能证明交通肇事的事实,故属于有罪证据,B项不选。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题中的证据,直接证明了行为人和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故C项当选。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即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即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也就是俗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本题中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故D项不选。
11 按照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 张某故意伤害案,证人徐某证明张某到他的店铺买过作案工具匕首的证人证言
B. 姚某诈骗案,被害人岳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 唐某抢劫案,记录唐某到银行实施抢劫的全过程的录像
D. 施某盗窃案,证明施某指纹与失窃保险柜把手上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与问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ABD项为间接证据,C项为直接证据。
12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下列应当适用保护原则确立中国刑法适用效力的是哪一选项?
A. 仅行为的一部分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B. 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在中国的
C. 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D. 美国人甲在美国洛杉矶杀死一中国籍留学生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项应适用保护原则确立管辖权。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B、C项都适用该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13 关于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B. 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C. 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审查决定
D. 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审查决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4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司机甲醉驾,不慎将一人轧伤,后见此人记自己的车号,就拿刀下车将此人捅死。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 乙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丙在盗窃别人机动车辆后,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定交通肇事罪
D. 丁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到处冲撞,造成5死9伤,应定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B项行为人仍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行人被撞死属于交通肇事的后果;C项应将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D项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 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 以逃税罪处罚
C.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 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本题是一行为两罪的特例,这个知识点被多次考到,考查的法条是《刑法》第204条第2款。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为:行为人缴税后再骗税的,对于没有超过已缴纳部分的税款的,认定为逃税罪,超过的部分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并且数罪并罚。本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偷税是应该缴税而不缴税或者缴了税又骗回来,实质上等于根本就没有缴税,是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骗税是指不但没有缴过税,而且骗税。多骗出来的那部分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题最关键的话在于“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l9万元”,说明该企业已经缴纳税款19万元,那么骗回来50万元,差额达31万元,当然要数罪并罚了。这是一行为两罪的特例,司法考试曾多次考查,故ABC错误,D正确。
16 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 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 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 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可以是该县人民政府或者是A市土地管理局,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l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县土地管理局的强制执行权,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
17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 某工作不久的警校毕业生在抓捕过程中违法使用手枪将张某打伤,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交付执行
B. 某法院对正在怀孕、涉嫌毒品犯罪的妇女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C. 李某因猥亵妇女被刑事羁押,后被法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交付执行2年后,再审改判l年
D. 方某因盗窃财物被逮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刑期执行满3年后再审发现方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A项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国家赔偿法》第l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I)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项中正在怀孕的妇女判处并执行死刑,侵犯其生命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C项中一般的轻罪重判,未至死刑,国家不赔偿。D项中方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仅赔判决生效并实际执行部分。刑期执行满3年部分,要赔偿。
18 曾某就特定信息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查阅。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如果曾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政府部门应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
B. 政府部门对曾某摊出的申请要求,应该在15日内予以答复
C. 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曾某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D. 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政府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开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彳|E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此可知A是错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知B项是错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C是正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可知D是错误的。
19 人民法院针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做出的罚款和拘留,需经 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以上划线部分中,分别应填入什么内容?
A. 院长,做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停止执行
B. 审判长,上一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C. 院长,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停止执行
D. 审判长,做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l5日以下的拘留。罚 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内此可见C项正确。
20 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出现陪审员
B.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C.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出现陪审员
D.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可知合议庭的组成能否出现陪审员关键看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本题选项A既然是死刑案件,那么中院应该是一审法院,可以出现陪审员,A项正确。选项B,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合议庭不能出现陪审员,B项正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所以D项正确。至于选项C,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78条的内容来看,似乎是对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简易程序也可能出现陪审员的,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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