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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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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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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