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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理
(1)政府机关的处理方法
A.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SFDA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
B.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移除或限期排除;
D.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E.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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