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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零售;并需凭《精神药品购用卡》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保存2年。
3、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保存2年。
4、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不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6、对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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