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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1、药品说明书所列各项应按国家药品标准、或批准的内容、或已批准的国内其他企业的使用说明书,并参考有关权威书刊的资料编写。
2、说明书中有些项目,如【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不可缺少,如缺乏可靠的实验或文献依据,应注明尚不明确”。
3、说明书中有些项目,如【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过量】等按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其中有些项目若缺乏可靠的文献依据,可以不写,也不保留该项标题。
4、曾用名系指属原地方标准采用的名称,因有的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只能作为曾用名在说明书上使用。国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曾用名。
5、药品制剂中,如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辅料或成分,也须列出。
6、适应症中应注意区分:治疗××疾病、缓解××疾病的症状、作为××疾病的辅助治疗的差别。
7、剂量表示一般采用按体重一次××/kg或按体表面积一次××/m2。
8、中药复方制剂主要药味的排序要符合中医君臣佐使组方原则。民族药可加民族文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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