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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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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