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九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考点十 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考点十一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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