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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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

  根据《2017香港证券、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知悉,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十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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