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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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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事项

  5月3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分别发布公告,对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期货、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根据公告,在台湾已获取期货从业资格的台湾期货从业人员,通过中期协在大陆组织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期货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在台湾已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台湾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中证协在大陆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即取得大陆证券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基协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表示,今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29项规定了“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中期协、中证协、中基协发布的相关公告是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举措。今后,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按照中期协、中证协、中基协所公布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分别参加相关考试、申请从业或执业资格,中期协、中证协、中基协将进一步为台湾地区金融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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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施行《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金融行业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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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施行《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金融行业系列标准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金融行业系列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外交易系统是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与证券公司柜台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市场参与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注册、询价报价、发行转让、份额登记、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等核心功能服务。

  自2012年起,我会持续组织开展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试点创新工作,各证券公司积极参与柜台交易系统的筹备、建设和业务资质申请。然而,随着柜台业务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柜台系统间的共享和互联互通等问题引起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会组织编制了《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 第1部分:行情接口》、《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第2部分:订单接口》、《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 第3部分:结算接口》金融行业系列标准,厘清和规范场外交易系统与证券公司柜台系统机构之间进行行情、订单及结算等数据交换接口。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系列标准的推出有利于扩展及完善场外交易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的功能,提升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互联互通的对接效率,实现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统一监管。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降低行业信息系统运行风险,着力增强基础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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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联合举办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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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联合举办培训班

  各相关会员单位:

  为帮助会员单位推进经纪业务转型,提升金融综合服务能力,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定于2017年12月21日联合举办“宁波辖区经纪业务转型与互联网证券经营模式探索”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宁波辖区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自愿参加,人数不限)。

  二、培训内容

  (一)经纪业务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及行业数据分析。

  (二)构建互联网证券业务模式的逻辑分析。

  (三)互联网证券业务模式实际的案例分析。

  (四)互联网证券平台产品的案例及数据分析。

  三、培训师资

  安信证券电子商务业务负责人何海洋。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12月21日下午2时。

  地点:宁波凯洲皇冠假日酒店4楼凯洲厅(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29号)。

  五、培训要求

  (一)已报名人员请务必准时参加,以便于我会合理安排场地,避免浪费。

  (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本次培训的学时将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续职业培训信息库。

  六、报名方式

  具体报名事宜请咨询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联系人:钱峰,联系电话:0574-87063386。

  中国证券业协会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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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纠纷调解处理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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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关于《江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纠纷调解处理培训班》的通知”供您参考,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关于《江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纠纷调解处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证券期货纠纷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提高客户服务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的纠纷调解处理能力,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定于2017年12月8日联合举办“江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纠纷调解处理培训班”。现将培训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辖区证券期货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期货营业部合规专员或客服岗位、现任和拟任调解员。

  二、培训内容安排

  (一)海外证券市场调解机制。

  (二)中国证券市场调解机制。

  (三)纠纷调解实操。

  三、培训师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宋伟明。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17年12月8日(周五)上午8:00-8:50;培训时间:9:00-12:00。

  培训地点:嘉莱特精典国际酒店一楼大厅(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2号)

  五、培训要求

  (一)参加培训的学员请提前安排好工作,认真学习。

  (二)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本次培训3学时将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续职业培训信息库。

  六、培训费用及报名方式

  本次培训免费。参训学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七、报名方式

  (一)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12月4日17:00。以公司总部、分公司汇总后统一报名;其他营业部自行报名。具体报名事宜请联系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二)已报名但因故不能参加者,请提前三天向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请假。

  (三)报名联系人:喻凡、陈斯新;

  联系电话:0791-87601093、13767078120;

  邮箱:1246343243@qq.com。

  中国证券业协会

  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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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关于管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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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关于管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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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期货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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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命名工作

  2016年5月,证监会授牌了13家首批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一年来,基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知识普及、模拟交易、法律咨询等“一站式”的教育服务,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充分认可。为了扩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覆盖面,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按照相关工作安排,证监会将于近期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命名工作,从3月30日开始受理基地的申报材料,6月30日截止,截止日后不再受理。

  证监会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36号)的规定组织评审工作。请有意向申报的主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准备,积极申报。

  申报材料请以电子版形式(刻录至光盘或存贮至U盘)报送,其中《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表》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材料请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803室,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8806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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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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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监会将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证券行业资讯!

  近年来,证监会从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市场改革发展、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持续优化专项行动与传统常态执法并重的执法理念及模式创新。在2015年“证监法网”行动的良好收效基础上,证监会又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专门部署查办4类违法案件,剑指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违法行为,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前两批案件是证监会首次针对审计评估机构违法、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专门部署执法行动。两批案件的先后部署、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净化市场基础环境、提升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水平的效果,鲜明传递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化监管理念和要求。第三批案件是2015年多批次部署打击市场操纵专项行动的有机延续,对恶性操纵持续多发高发态势起到了有效威慑、有力遏制的积极效果。第四批案件则是证监会与公安部首次联手开展专项行动,标志着证监稽查专项执法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和创新。四批行动因时因势果断出击,体现出主动、精准、集约化打击,以及前瞻、系统、有重点防范风险的鲜明导向。

  上述四批集中部署案件,是证监会在继续强化常规方式发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集中针对当前市场环境下严重挑战法律底线、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侵蚀市场运行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类型实施的重点打击行动。案件线索广泛来自于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机构、证监会日常监管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社会公众的举报,全面覆盖证券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充分动员了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公众监督各方力量,采用及时快速查处、集中释放信号、传导执法压力的组合拳,最大程度地强化了证监稽查执法的效能与威慑。

  目前,四批共计50起案件中,40%已移送刑事侦查,50%已进入行政审理环节,其余案件调查工作正全面推进。针对已查实的部分涉案企业或公司财务造假、不实披露、未及时披露行为,证监会将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绝不放过任何一家失职机构,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7年,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专项执法行动与常规案件办理协调推进、大要案件与普通案件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升证监稽查执法效能,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有效遏制关键领域违法苗头,更好地为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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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大证券期货新型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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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大证券期货新型犯罪打击力度”,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最高检:将加大证券期货新型犯罪打击力度

  记者日前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要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加大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犯罪。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偷逃税款、骗取贷款等犯罪,坚决查办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等环节职务犯罪,促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

  据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依法惩治经济领域犯罪,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2017年公诉工作八大重点之一。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防控风险、服务发展,重点惩治金融领域犯罪和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

  当前,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活动主要呈现:金融资管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多发高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犯罪更趋复杂、新型;利用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法隐蔽,涉案环节从IPO向并购重组蔓延等趋势。2016年,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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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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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则

  一般规则

  1.考生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考场应考资格考试。学会建议考生于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资格考试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迟到考生不会获额外考试时间作补偿。

  2.考试会尽量按照已公布的考试时间开考。若出现任何因操作问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主考员或监考员均无权给予任何考生额外时间作答。

  4.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准考证上所列明的正确考场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任何考生于原定开考时间十五分钟后概不会获准进入考场,而该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原定开考十五分钟内未能在考场内之指定计算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5.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须严格遵守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直至离开该考场为止: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

  6.请留意现时会以普通话作出有关资格考试之宣布。所有考生在应考任何资格考试的试卷前,须熟读考试规则。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话有困难,务请加以留意。若该等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应向主考员或监考员求助。主考员或监考员会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然而,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之考生,以语言问题为辩解,该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7.考生于应考所有资格考试时,必须自备所需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创等,但不包括任何纸张)作草稿之用。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纸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会在考场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带人考场的物品须经主考员或监考员检查。

  8.任何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一概不会用作评分。

  9.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之间严禁共享、传递、交换、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进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具和电子计算器)。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0.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任何通讯仪器。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关掉所有通讯仪器,如手提电话、蓝牙耳机和传呼机等,以及任何会发出声响的仪器,如响闹手表等。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该等仪器之电源须已截断(包括尖掉响闹功能)。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1.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个人数码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Assistants,PDAs)或任何设有下列功能的仪器:

  一 输入/输出及/或传递资料(如数据、文字、影像)等功能;

  一 数据、文字或影像的储存/显示功能(例如电子记事簿、电子字典、可储存数据的手表及/或任何类似仪器等);

  一 以任何有线、红外线传输或无线技术连接计算机的功能:

  一 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如蓝牙(Bluetooth⑩)无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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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认可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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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香港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卷一至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至卷十二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胜任能力的指引》中有关所有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除外)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

  代表

  受规管活动认可行业资格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证券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负责人员

  受规管活动认可行业资格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证券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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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三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五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六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四

  * 不适用于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已持牌代表。

  注意:

   上述资料乃摘录自香港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考生须参阅香港证监会公布之最新资料,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学会并不提供任何与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有关的考试,因此上表并不包括该类受规管活动。

  ƒ 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并没有额外胜任能力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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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考试卷十五及十六已获香港证监会属下的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批准,成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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