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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概念
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相应债务由公司承担。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2)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责任: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发起人以设立职业培训教育网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职业培训教育网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5)关于注册资本的新旧法条变化
笔者编一副对联:“三万十万五百万,取消了;二十三十二五年,全没了”,横批:“无需验资”,对这些曾经折磨过老考生的数字,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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