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要点:药品采购与库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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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采购与库存管理

  1、药品采购规定

  (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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