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17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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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工程学院2017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17年继续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61所试点院校之一,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人才。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具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6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

  3.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

  4. 按专业达到以下选考科目要求:


专业名称

 选考科目数

 选考科目范围

 建筑学

 2

 物理  化学

 工业设计

 0

 不限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20名,其中建筑学10名,工业设计1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大小、以《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装订,不需另加封面。

  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联系电话:0574-87616666),并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及报考专业”字样。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其他快递概不收件,后果自负。

  书面材料包括:

  (1)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

  (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4)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入围综合测试考生确定: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如果人数在各专业计划数的12倍以内,则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如果人数大于各专业计划数的12倍,则根据考生高中学考成绩折算分占80%,书面评审成绩占20%的总分排名,控制在各专业计划数的12倍。考生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第较高者。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网上公布。

  3.综合测试:建筑学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素质测试均为静物素描,主要考察学生的美术功底。

  4.综合测试结束后,按各专业计划数1:5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考生报名进展情况,可根据报名账号进入招生网动态查询。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且符合选考科目范围,否则无效。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高考总分

20%

30%

50%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优先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相关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2月20日—3月3日;

  2.材料邮寄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4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6日—3月19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0日—3月27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29日—4月8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5日—4月16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8日,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1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院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6037,87616038。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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