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高频知识点:公司法

  本文“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高频知识点:公司法”,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 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

  3.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 公司经营原则

  1. 合法经营 2. 自主经营 3. 自负盈亏 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

  (一) 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二) 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五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六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

  滥用的方式 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损害对象 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

  3.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入口 考试时间 备考辅导 证券从业考试题库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