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顺序需要记忆)

  知识点4: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的具体构成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需要注意的问题:

  1、销售货物的收入包括包装物的收入。在这里考生需要注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的不做收入处理,而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属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中,要做收入处理。

  在我们的教材中提到包装物的处理问题,主要涉及三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例题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8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2008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08年1月应纳增值税(假设无进项税)、消费税以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分别是多少?

  答案:

  ①白酒应纳的增值税=[105000+(4680+9360)÷(1+17%)]×17%=19890(元)

  ②白酒应纳的消费税=50000×0.5+[105000+(4680+9360)÷(1+17%)]×20%=25000+23400=48400(元)

  ③白酒的所得税应税收入=105000+[4680÷(1+17%)]+[(9360-3510)÷(1+17%)]=114000(元)

  2、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形成税会差异。

  [例题2]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会计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 16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万元

  2008年做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160万元。

  3、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的时间。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共同关键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的日期确认。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5、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应该注意的问题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5]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五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000万,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

  税法上面规定要将1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收入的所得税计算中考生要注意和增值税的结合问题。

  [例题7]企业自产的货物一批,成本20万元,对外一般销售不含税价格25万元,当年企业将该货物对外捐赠。请问该业务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销项税额=25×17%=4.25(万元)

  (2)所得税:

  ①(25-20)×25%=1.25(万元)

  ②营业外支出:20+4.25=24.25,属于捐赠,要同时判断该捐赠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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