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一卷食品安全法重点知识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1.紧急预案制度:第70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报告、处置程序:第71、72条:(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事故)本级人 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 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展开救援、封存、检验、清洗消毒、信息发布),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4)发生重大事故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 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1.《食品安全法》第76、7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食品安全法》第79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2条: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上述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 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九、法律责任

  1.吊销许可证相关:由 于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而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都可以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只有《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不强 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另外,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关于市 场禁入的规定也值得注意,即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要与第93条的规定对比掌握,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 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 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没有记过,最低的行政处 分是记大过)。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最低的处罚也是记大过,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上述规定对于违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 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一样。

  3.十倍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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