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考点: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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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一个标准、两项原则。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①对于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②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主要指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两个继承:①国债。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

  两个不继承:①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②恶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属于“恶债”。

  (3)中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首先应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如下所述:

  ①关于条约的继承:即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或者予以承认,或者废除,或者修改,或者重订。

  ②关于财产的继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位于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③关于债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借的债务,属“恶债”,不在继承之列。对于合法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般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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